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反洗钱法或将为银行限额、非柜、关户、全球杀等行为提供法律依据

反洗钱法(草案二次审议稿)正在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网征求意见(2024-09-13至2024-10-12)。草案完善了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:添加了金融机构因反洗钱原因采取观察、限制交易乃至关户等措施的条款;添加了跨境的金融机构在集团层面反洗钱的条款;添加了对风控措施有异议的处理流程等。

反洗钱法或将为银行的限额、非柜、降级、关户、全球杀提供法律依据,也为客户提交投诉反馈规定了具体流程。

以下为反洗钱法(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)摘编,审议稿原文请在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网下载。

条文前的摘要是本频道编辑的理解,学识有限,可能有错漏,敬请谅解。

(限额、非柜、关户)金融机构可因反洗钱需要,限制交易方式、金额或者频次,限制业务类型,拒绝办理业务,终止业务关系。
第三十条
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,金融机构应当持续关注并评估客户整体状况及交易情况,了解客户的洗钱风险。
涉及可疑交易的,金融机构可以根据客户洗钱风险状况和降低洗钱风险的需要,采取持续监测、核实客户及其交易情况,限制交易方式、金额或者频次,限制业务类型,拒绝办理业务,终止业务关系等洗钱风险管理措施。
金融机构采取洗钱风险管理措施,应当按照有关管理规定的要求和程序,平衡好管理洗钱风险与优化金融服务的关系,不得采取与洗钱风险状况明显不相匹配的措施,并保障客户基本的、必需的金融服务。

(全球杀?)跨境的金融机构应当在集团层面统筹反洗钱工作。
第三十七条
在境内外设有分支机构或者控股其他金融机构的金融机构,以及金融控股公司,应当在总部或者集团层面统筹安排反洗钱工作。为履行反洗钱义务在公司内部、集团成员之间共享必要的反洗钱信息的,应当明确信息共享机制和程序,并确保相关信息不被用于反洗钱和反恐怖主义融资以外的用途。

(投诉流程)对银行风控措施有异议的处理流程。
第三十九条
单位和个人对金融机构采取洗钱风险管理措施有异议的,可以向金融机构提出,金融机构应当在十五日内进行核查、处理,并将结果答复当事人。逾期未收到答复,或者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,可以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投诉。前款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对金融机构采取洗钱风险管理措施有异议的,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