我们应该认识到,我国的公共配置还远不上发达国家,文化教育水平差距甚远。远远少于美、日等国的著作权保护期,正是为了方便我国民众快速提高获取知识的水平,而不必承担消费文化知识产品所需要的高昂代价。
我们更应当庆幸的是,在我国《著作权法》第三次修改中并未屈服于发达国家,而将保护期依旧保持在 50 年,而没有盲目延长到 70 年甚至 95 年之多。要知道,做出这样的决定,其实需要顶住大量来自西方国家的压力。
然而讽刺的是,我国立法机关好不容易为公众争取到的福利,却被国内视频网站轻易拱手让人。被海外版权方一咋呼,就火烧火燎地下架,根本不考虑被下架内容是否属于我国的公有领域。
以上均复制自原文链接
我们更应当庆幸的是,在我国《著作权法》第三次修改中并未屈服于发达国家,而将保护期依旧保持在 50 年,而没有盲目延长到 70 年甚至 95 年之多。要知道,做出这样的决定,其实需要顶住大量来自西方国家的压力。
然而讽刺的是,我国立法机关好不容易为公众争取到的福利,却被国内视频网站轻易拱手让人。被海外版权方一咋呼,就火烧火燎地下架,根本不考虑被下架内容是否属于我国的公有领域。
以上均复制自原文链接